2005年6月1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雇工投保受益人可否是雇主
法晚

  事件背景
    赵将吉是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的经理,他公司里的司机跑的都是长途,因此他想给司机们上“人身意外伤害”保险。但他想将受益人都写成自己,因为上保险的钱都是他出的,不知可不可以?
    
    专家答疑
    赵将吉可以为其公司的司机上保险,但必须是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,才可以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,否则将致使保险合同无效。这里关键的一点在于对“保险利益”的认识。
    《保险法》规定,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。在此,保险利益是指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,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。保险利益是合同生效的依据,如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,其保险合同无效。
    由于雇主与雇工之间在经济上必然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,因而虽然这两者不在《保险法》列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之列,但在实践中可以判定两者具有保险利益的关系。
    据此,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上,必须严格按照《保险法》的相关规定,即在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,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,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。
    这也就是说,在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,赵将吉是不能将保险的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。